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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取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取消后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将其由事先核准改为申报管理,同时规范和修订后续管理事项,优化了征管流程,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给予递延纳税的特殊待遇。2010年,总局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为企业享受特殊待遇提供了程序方面的指引。但根据规定,企业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备案,否则不得实施特殊性税务处理。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这种事先核准的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重组市场的需要。今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了“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这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总局发布公告,及时转变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方式。

  公告规定,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管理方式由事先核准改为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企业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