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首页 > 企业税收政策>关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2001年,总局印发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21号),建立了省以下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多年实践证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对推动依法治税,加强内部权力监督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2014年底,总局对国税发〔2001〕21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以34号令形式发布,在审理案件的范围、审委会成员的组成等方面都作了较大修订,我省国税系统的审理办法也相应作出修订。

二、公告中的重大税务案件包括哪些?

重大税务案件主要包括:(一)重大税务处理和处罚案件;(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三、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时限是多久?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但下列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一)补充调查的时间;(二)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的时间;(三)处理意见报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四)重大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性的时间。

四、《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