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首页 > 融资帮忙>淮安市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暂行办法

淮安市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暂行办法

       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缓解我市小微型企业融
资难题,现决定在我市开展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
简称“小贷保险”)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
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打
造融资成本低、审批环节少、实际操作方便快捷的小微型企业融
资新途径。在试点中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强化风险控制,
建立完善业务管理制度,逐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和服务群体;坚
持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的统一。
       二、运作机制
       (一)业务主体
       1.贷款对象。在我市市区注册登记,经营满1年以上,符合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相关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城乡创业者(含
个体工商户)。试点初期主要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业务。
       2.金融机构。在我市市区设有机构的所有银行、保险机构
均可向市金融办申请开展小贷保险业务。市金融办通过公开招标
或协商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保险机构。
       (二)业务流程
       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根据此实施办法签订合作协议,联合对
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
款合同,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在相
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定期向市
金融办报告发放情况。
       (三)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不
同对象的小额贷款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申请小额贷款用于
生产经营的:
       小型企业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微型企业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单户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50
万元。
       对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和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小额贷款项目,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提供抵(质)押物,抵(质)
押物可以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资产,也可以为企业主要合伙人的
家庭财产。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贷款申请人,抵(质)押物比例可
以适当放宽。
       (四)风险分担
       试点期间,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按3:7的比例承担贷款净损
失。
       三、职责分工
      1.合作银行。负责贷款审批,对申请人资质进行调查,在
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负责对贷款企业的风险管
理。对贷款申请人给予优惠贷款利率,支持其经营发展。银行机
构在办理小贷保险业务过程中不得向贷款企业收取保证金或风
险补偿资金。
       2.合作保险公司。主要职责是会同放贷银行对贷款企业进
行贷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对符合保险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办
理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的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3.贷款申请人。贷款申请人要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所获贷款必须用于申请材料所列明的用途,并按照相关协议履行
还款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4.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此项工作的开展,牵
头组织小贷保险业务的宣传和推动,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具体负责确定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以及贷款损失的审
批工作;审核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并将小贷保
险业务开展情况纳入银行、保险公司年度考核。
       5.市财政局。负责整合安排资金支持小微型企业小额贷款
风险补偿。具体负责资金的拨付、监督、使用、管理工作。市财
政按照以下模式承担小贷保险业务实际净损失。
       (1)合作银行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下(含10%),合作
保险公司费率执行2%以下(含2%)的,承担贷款实际净损失的
40%。
       (2)合作银行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30%以下(不含10%,
含30%),合作保险公司费率执行2%-2.6%以下(不含2%,含2.6%)
的,承担贷款实际净损失的30%。
        (3)合作银行执行基准利率上浮30%以上(不含30%),
合作保险公司费率执行2.6%以上(不含2.6%)的,承担贷款实
际净损失的20%。
       四、理赔流程
       1.贷款申请人连续欠息超过三个月或贷款企业出现挪用贷
款及其他违约情况的,合作银行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贷款到期
或宣布提前到期后三个月仍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均视为保险
事故发生。
        2.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合作银行提供相关材料,合作保险
公司根据本实施办法和合作协议所约定的风险比例先行理赔。有
抵(质)押物的,保险公司理赔后,与银行机构共同取得对借款
企业的债权,有权对借款企业继续追偿,并处理抵(质)押物,
处理完毕后,双方按规定比例向市金融办申请实际净损失(即实
际承担风险金额与处理抵押物所得的差额)的风险补偿;无抵
(质)押物的,按照规定比例向市金融办申请风险补偿,风险补
偿所得由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按照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获
得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保险公司应继续行使追偿责任,追偿
所得扣除银行及保险公司的追偿费用后,按比例返还财政部门。
       五、其他
       1.本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2.小贷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贷款利率经市金融办审批后
可进一步上浮。
       3.涟水县、金湖县、盱眙县、洪泽县参照本办法另行出台
相关扶持政策。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