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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一批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下同)上市过程中,涉及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因上市要求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税收,由同级财政按照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二、企业为上市将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三、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在过户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由同级财政按照其缴纳的税收给予全额补贴。
   四、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资源、股权重组,涉及所在辖区内企业变更注册登记,办理土地、房产、土地使用权、商标及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变更手续,企业产权评估登记、交易,土地、房屋测绘等,所涉及到的各项地方规费和服务性收费,在市权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
   五、企业自正式启动上市程序(股改挂牌)后,今后年度因新增利润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补贴。
   六、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在申报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本市范围内创投公司、担保公司优先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七、企业为上市需规范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及时予以解决,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上交省级外予以全额补贴;对扩大再生产、募投项目所需用地,应优先安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用地。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江苏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其他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划拨土地也可办理租赁手续,经市、县政府批准,租金予以优惠。对上述情况下企业缴纳的契税等税费,其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八、设立市企业上市扶持引导基金。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企业上市奖励、补贴以及培训费用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部分结转下年,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九、积极推进企业上市,实施以奖代补的方式,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奖励300万元,按照上市进程,分阶段兑现。对正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的企业,按照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最高给予50万元前期费用补贴;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经江苏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主要负责人50万元。
   十、鼓励和支持企业选派人员参加上市业务培训,培训费用从市企业上市扶持引导基金中列支。对企业引进的资本运营人才,享受我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和待遇。
   十一、企业内部产生董事会秘书有困难的,前期可由市上市办选派专人兼任董事会秘书,全程帮办,但不在企业获取任何报酬。
   十二、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企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解决。
   十三、鼓励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且投资项目在市内的,视同改制上市,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相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十四、企业应与市上市办签订协议,严格考核,并约定不得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上市程序或上市后将注册地(总部)外迁,否则所获得的政府各种奖励或补贴等,如数上缴同级财政。
   十五、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市上市办逐笔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经初审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十六、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考核力度,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倒排进度,将上市工作纳入县(区)年度目标考评。市上市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服务企业上市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以确保政策意见执行到位。对实现上市的县(区)给予加分,所募集资金(含再融资)用于本市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完成额。同时,经市上市办考核,按照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其中,对县(区)领导及有功人员奖励30万元。
   本政策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