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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信用知识>浅析我国保险信用评级体系的建设

在中国保险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保险信用制度尤其是信用评级制度发展的滞后,必将影响到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在欧美发达国家,保险信用评级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发展保险信用评级业务,对于解决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竞争力,协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活动,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笔者一直对信用评级行业具有浓厚的兴趣,故将保险信用评级作为研究主题,希望自己的研究能够对中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所帮助。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以行业协会组织为主体的行业自律、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主体的国家监管和以资信评估机构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但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过程中面临不少的障碍。尤其是公众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了解有限,加上一直以来国内保险公司在市场营销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不完善的售后服务和理赔措施,使得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受到损害,从而对整个保险业都缺乏信任。国际上,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能够给消费者提供公正而完整的保险公司信息,为投保人的选择提供参考意见。目前,我国还没有令公众信任的权威的保险公司评级机构。随着我国进入WTO和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公众面对的可选择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从而非常有必要建立我国的保险公司评级体系,为公众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国际上,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过程中常常用到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以提高其监管水平。同时,财务实力强的保险公司也需要有中立的组织能将它们的这种优势告诉公众,以提高它们的可信度和声誉。国际上对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技术比较成熟,评级机构也不少。全球性的评级机构主要在美国,如标准普尔、穆迪、惠誉、A.M.BEST等。而我国对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的研究刚刚起步,主要是借鉴国外著名信用评级机构的做法,还没有真正意义上适合我国的评级体系。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条建立本土化保险信用评级体系的道路。一、我国保险信用评级的发展现状(一)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发展历程在我国,保险信用评级是伴随着债券信用评级发展起来的,它是在债券信用评级发展基础上出现了萌芽。在对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一些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与国外先进的评级机构的合作,开始对我国的一些保险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二)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对保险信用评级的认识有待深入。保险信用评级属于资信评级行业中的一种。而我国的资信评级行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逐渐增大,但从整体上看,全社会对资信评级业务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没有将其视为提供有关投资信息的一种必要手段。特别是由于长期以来对资信评级业的发展未能给予足够重视,政府有关部门对评级结果利用程度不够,以及受其他各种因素所限,我国资信评级业独立、客观的权威性还未能真正树立。2.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我国对资信评级行业的监管存在两大问题: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我国资信评估的对象或潜在对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如企业债券由国家计委监管;保险公司由保监会监管;银行等金融机构由央行监管;证券公司、可转换债、基金等由证监会监管,由此使得我国在建立资信评估机构监管体制方面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是否应按被评估对象的不同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核准业务范围、认定资格等。3.信用评级市场供需失衡问题突出。中国的资信评级业正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评级机构过多,目前我国的资信评级机构大约在50家左右,还不包括各地、各家商业银行以及各地工商局下属的信用评级机构。而评估业最为发达的美国,也只有5家评级公司。另一方面,资信评级行业可供评级品种少、业务量孝业务稳定性差的问题十分突出4.资信评级的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虽然涉及到资信评级行业运营的相关问题,但整体性差,针对性不强,目前只有《证券法》中对证券评级机构以及证券评级人员做了一些规定(但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合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规仍是空白,法制建设的滞后加剧了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而我国的《保险法》未对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作任何规定。5.缺乏客观、可信的评级资料。资信评估机构评级所需的资料一般主要来自受评企业,但在目前社会信用状况不佳的大环境下,受评企业提供的资料常常缺乏客观性和可信性,评级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对受评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核实,这不仅为资信评估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多困难,而且直接影响到资信评级的准确性。尤其是在目前我国上市的保险公司还不多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比较严重。二、国外保险信用评级的发展研究(一)国外资信评级行业发展的基本模式。从国外资信评级业发展的历史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市场驱动型”模式,主要存在于欧美一些国家。这一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监管部门不直接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等进行监管,资信评级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主要由市场决定。监管部门作为资信评级结果的使用者之一,一般都根据资信评级机构在市场中的表现,做出认可某些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的规定。如美国资信评级业在20世纪70年代加快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在有关规定中广泛使用资信评级结果,特别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1975年对标准普尔、穆迪、惠誉三家资信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认可,使这些公司的业务迅速发展,并迅速成为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的跨国机构。二是“政策法规驱动型”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末或80年代初发展资信评级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基本上属于这一种模式,监管部门对资信评级机构和评级业务的推动和有效监管成为评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比如,不仅很多国家对资信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核准和认定,以及资信评级业务范围的核准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有的国家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中央银行)还直接参与发起设立资信评级机构。从国际经验看,不论是哪一种模式,资信评级行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评级结果的使用情况,而不是被评级对象是否愿意接受评级。其中监管部门对评级结果的使用对评级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通过政策法规支持资信评级业的发展,是发展培育资本市场的一个途径,同时,资信评级机构作为向公众提供风险信息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其发展的初期对其加强监管,也有利于资信评级业的健康发展。(二)保险信用评级的基本方法。国际上的信用评级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主观评级方法,另一种是客观评级方法。主观评级更多地依赖于评级人员对受评机构的定性分析和综合判断,客观评级则更多地以客观因素为依据。随着评级行业的不断发展,各评级机构认识到单纯依靠主观评级或客观评级都不能很好地反映受评企业的资信状况,因此目前许多评级机构都强调主观评级与客观评级相结合,但不同的评级机构在评级程序和具体的指标体系方面仍存在差别。A.M.Best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保险研究的保险评估机构。根据美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该公司先后已经为超过2600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700家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等级评估。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提供了防范保险公司破产的专业意见,其评估标准——BEAT Rating已成为业界及投资界所普遍接受的评估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行业标准。A.M.Best公司评级的变化范围从A++到F,对应于从优到差的评级结果。

  标准普尔是世界一流的信用评级公司,设有专门的保险评级部,该部是世界评级的权威机构之一。标准普尔保险评级部的宗旨是为保险及金融业内人士及时提供优质的、详尽的保险公司等级评定及评论。在评级时,标准普尔对保险人的行业风险、业务状况、管理和企业战略、经营情况、投资状况、股本筹集、流动性、财务弹性等各个方面进行考察,然后综合各方面的影响,给出评级结果,将众多保险公司分为两类——安全级和脆弱级。安全级中的等级类别从AAA到BBB,指保险人的资本实力与所承担的保单责任相符合,具有偿付能力。脆弱级中的等级类别从BB到CC,指保险人的资本实力处于脆弱状态,难以承受经济变化恶化及承保条件的变化。

  (三)国外保险评级机构的特点国外保险评级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专业性、独立性和非强制性三大特点。1.专业性。国外保险评级机构大多拥有一支庞大的保险分析专家和专业人士。如标准普尔保险评级部拥有100多位保险分析专家,分别在纽约、伦敦、墨尔本和东京工作,他们依据世界各地保险市场现状和发展的第一手资料,从事最高质量的评级工作,并且还要负责监督评级工作的整个过程。此外,分析人员还要与公司资源管理专家进行深入的讨论,以便使评级结果更符合保险人的实际水平。可以说,从信息资料、分析过程、分析专家到分析结果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2.独立性。由于这些评级机构的收入来源于使用这些评级结果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购买者,使得它们成为独立的机构或组织,社会地位也比较超脱,在保险监管体系中扮演着“中立者”、“第三方”的角色。从另一层面讲,这些评级机构之间的评级过程、评级结果也是相互独立的。3.非强制性。国外的保险评级机构作为保险监管体系中的“助手”,其作出的评比等级只是一种社会监督手段,并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具有明显的非强制性的特征。三、关于建立我国保险信用评级体系的思考(一)保险信用评级体系的外部环境建设1.对保险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重视。

  当前市场经济秩序紊乱,社会信用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尝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将不断加快,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透明性,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又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正是解决上述难题的根本措施之一。因此,迫切需要包括保险信用评级行业在内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加快发展。政府要在充分认识保险信用评级行业的作用基础上,对其发展给予足够重视,进一步明确其发展方向与发展模式,以充分发挥资信评级业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的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立足国际标准,全面提高保险评级质量,从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副主席吴小平先生提出要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的原则发展包括保险评级机构在内的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本身即是经济全球化和保险风险控制全球化的内在要求,因此“高起点,规范化”的根本要求就是严格遵循国际标准,全面提高保险评级水准。国际上的评级机构往往拥有众多的实验室和详尽的资料,采用先进科学的分析技术,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大量专门人才,制定的行业标准也十分严格、规范。中国的许多评级机构,或与国外评级机构建立起密切的合作关系,或是从组织机构上按照国际标准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这只是初级的。中国保险评级发展时间短,基础技术研究不足,许多评级机构所使用的指标体系大多采用一般性的项目评估指标,且由于受到长期高度计划经济的影响,许多评级指标体系被深深打上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烙樱现代高新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技术的发展对保险交易的影响,也没有体现出来。为此需要:(1)完善评级体系,提高评级活动的科技含量;(2)保持和加强评级机构的独立性;(3)建立健全优秀的评级人才队伍。在此需予以强调的是,我们在充分吸收国际先进评级技术的同时,也注意到,中国保险业发展毕竟起步晚,起点低,目前尚处于强制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阶段,保险基金进入股市才刚开始。我们只有对中国保险市场保持清醒的认识,并同时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中国保险市场面临的各种问题,先进的评级技术才能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生根开花,做到形神兼备。同时,我们要立足高标准,从严加强对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对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建立保险信用评级业务的许可制度和“退市”制度。根据保险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特性及国际保险信用评估业的经验,保险信用评估市场的业务量不可能太多,少数资信评估机构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建立起信誉,在保险市场中发挥作用。由于我国目前信用环境尚不具备完全市场化运作的条件,为避免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一哄而起、恶性竞争,有必要在保险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行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并对保险信用评估机构保留一定的垄断性。建议参考下列方式建立我国保险信用评级业务许可制度:一是有关部门,如保监会,根据相关规定向保险信用评级机构核发进行评级业务的许可证:,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作为保险信用评估结果的使用者,认可某些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3.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没有关于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规定。对于资信评估业的地位与作用,除了在《证券法》中有所阐述外,其他法规并没有给予资信评估一个明确的定位。如果法律上没有依据,信用评级发展的道路上就必然会面临重重险阻。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各项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将有助于做大做好资信评级行业,并使资信评级真正发挥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4.积极培育保险信用评级市常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市场潜力巨大,但要使潜在的市场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在发展初期需要政府部门对该行业的规范和推动。建议一方面通过扩大监管机构对保险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来推动评级市场需求的增加。另一方面,要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封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采用独立的资信评级公司的报告,推动独立的资信评级公司的发展。同时,开放保险信用评级市场,允许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参与国内保险公司的评级。例如,不久前,惠誉公司对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了信用评级,评定结果为BBB+。5.完善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为信用评级提供数据。完善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为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工作提供充分的数据,对于建立和促进我国保险信用评级体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的保险信息披露机制虽然还不成体系,但监管机构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投资连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等。当前的首要问题是要保证目前这些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并进一步完善。就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容而来看,进一步的完善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是针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二是针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今后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进一步强调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可以考虑引进独立、权威的中介机构,如评级公司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保险产品信息进行审核评估,为广大保险消费者把关。6.正确认识保险信用评级的作用。我们需要正确认识保险信用评级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校信用评级不是保险箱。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调查的不断深入,带给世人越来越多的警示和思考,曾被市场奉若神明的信用评级行业也受到了质疑。这对于我国刚刚起步的信用评级事业来说是敲响了警钟。动荡的市场经济中,投资者需要一个理性的标尺,来判断投资的风险有多大。信用评级机构正好可以满足人们的这一需求,为投资者提供一个规避风险的参考值。可就是这样一个“仅供参考”的工具,近年来却因人们的日益关注而一路走红,大的信用评级机构一个业务声明,就可以引发股市地震,让评估对象遭受重大损失,经营突陷困境。众多的投资者如此依赖信用评级,以至于把自己对未来的判断权、决定权放心彻底地交给别人,这实在是一个危险的信号。近年来,接二连三的上市公司丑闻,使我国企业以及为他们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机构信誉一落千丈,投资者普遍感到迷惘。这对新兴的国内信用评级行业来说是个大好机会,可能会有更多的投资者把信赖的目光投向有限的几家信用评级机构,至少,人们相信这些机构分析更全面,判断更专业。这正是日前召开的一次专业座谈会上,我国信用评级业被誉为“朝阳事业”的重要原因。机遇从来都是与挑战共存的。保险业首先需要信用评级机构自珍自爱,坚决杜绝信用等级与金钱挂钩的问题。同时,投资者也应当认识到,信用评级不是保险箱,而只是给投资提供了一个参考值,风险最终还是要投资者承担的。弄清这个基本道理,投资就会多一分理性,多一分成功的希望;信用评级机构也会减少压力,轻装前进。